出入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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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须知
文章来源: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21-11-09        浏览:

尊敬的患者、家属或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

    您好!欢迎入住我院,感谢您或您的家属对我院的信任和支持。

    我院始建于1972年,具有多年的优良传统,“以病人为中心”是我们一贯的服务宗旨。现将患者住院期间有关权利和义务通知您,希望得到您的理解和配合,让我们共同创造一个温馨的就医环境,使您早日康复。

    一、在我院住院期间您享有的权利

    1.您享有医疗救治、预防保健服务的权利。

    2.您享有知晓疾病诊断、病情进展、医生建议的诊疗方案、费用、相应风险、疗效及愈合的权利,医护人员会将有关情况向您说明,如您有不明白之处,及时提出请医护人员解答。您对医生提出的诊查及治疗方案享有选择权和决定权。

    3.您身体出现不适或需要帮助时,请使用床头呼叫器呼叫医护人员,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医生、护士,我们将及时为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4.您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您的代理人,代您行使相关知情同意和诊疗选择决定权利。

    5.您有权利复印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病历资料。

    6.我院尊重您的隐私权,您可以要求医生对您的病情进行保密。

    7.我院规定,工作人员不得收受“红包”,请您监督。有违反者,请您举报至纪检监察室,电话:0772-3192913。

    8.每个病区均设立意见箱,欢迎您及家属对医院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以便我们及时改进工作。

    9.如发生医疗纠纷,您可向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反映问题并协商解决,或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或柳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其他患者的病情和隐私同样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

    11.住院期间,为了保证您的医疗安全,医务人员必须先核对您的姓名等信息,无误后再实施各项操作,如果您发现医务人员没有履行该项工作程序,可以拒绝接受操作,并向科主任或护士长投诉。

    二、在我院住院期间您应履行的义务

    1.请持医师开具的“住院证”,带齐个人生活用具、衣物和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后,不要擅自离院外出。如需回家取用物品等,请家属代为办理。

    2.您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地址、联系方式及报销类别等。凡冒用他人姓名就医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纠纷,后果自行负责。

    3.您必须向医务人员提供真实详细的健康情况,包括本次患病的基本情况、既往病史、诊治经过、使用药物、过敏史及其他有关详情。

    4.请您和家属遵守医院的规定和制度,听从医务人员指导和安排,未经医生、护士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检验室、治疗室、处置室和医生、护士办公室;不得擅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如欲了解病情可向主管医生垂询。

    5.住院期间请您切勿擅自离开病区、医院及外宿,以免发生意外。若擅自离院,将影响医院对您的规范化治疗和护理,并可因原有疾病加重或突发新的疾病时得不到及时救治而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由于您擅自离开病区、医院及外宿而引起的任何意外情况及后果自行负责,我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6.医护人员查房、治疗时间内请您不要离开病房。重病患者离开病区进行检查、治疗时,应由医务人员陪同,请您和家属不要独立行动。

    7.请保持病房安静整洁,不要在病房内大声喧哗、随地吐痰,果皮、纸屑等杂物请放在垃圾袋内。节约用水、爱护病房内设施,如电视机、电风扇等,如确实是您和家属的责任造成损坏的,须照价赔偿。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更换病床和病房。如病房内开启空调,请将门窗关闭。住院楼是高层建筑,禁止在窗外晾挂衣服或向外扔物品,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害,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8.您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和手术时,在医生充分告知的前提下,请您和家属、法定监护人、授权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文书一经自愿签署,即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对您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9.为配合治疗,住院期间医生会根据您的病情定制合理的饮食,并进食医院营养食堂的配餐。营养科会根据您的需求,为您提供相应的饮食。入院当天您可在配餐员处订餐或让值班护士为您订餐,同时还可以预定第二天的饮食。

    10.您应遵从医嘱积极配合治疗、遵嘱出院。出院后,按照医嘱进行活动、休息并且保证定期复诊。

    11.您应及时足额缴纳医疗费用,如果由于医疗费用不到位延误诊疗从而导致不良后果,我院不承担责任。

    12.您不能要求医务人员为您提供虚假医学文书和票据。

    13.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师同意,您不得擅自到院外就诊、购药、私自请医师来我院会诊及采取其他治疗手段,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要自行负责。

    14.为确保安全,严禁在病区、病房内吸烟、饮酒,严禁使用电炉、酒精炉、煤油炉、电饭煲、电暖气及其他家用电器。在有监护设备的病房,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及手提电脑等设备。违者将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发生的不良后果自负。

    15.为保障患者生命安全,保证医务人员执行医疗行为,病房门口不得反锁、栓死。

    16.病房为公共场所,患者个人的手提电脑、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请勿滞留病房,如若带入请自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患者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我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17.普通患者不得要求陪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儿童以及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有其它精神异常,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物的成年人)、昏迷患者以及危重患者必须由监护人或监护人指定的人员陪护(特殊环境除外,如重症监护室、隔离间、手术间等),并由陪护人对患者负监护责任。陪护人应严格遵守医院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相关问题请咨询主管医务人员或患者监护人。探视人员请遵守探视制度,未经主管医师同意不得自行探索、留宿、陪床。

    18.如果您在本院被确诊为法定传染病,医院将依法对您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或限制您的某些人身自由,您应该积极配合和理解。

    19.请您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权、人身权。

    20.我院是教学医院,承担临床各专业教学任务,请您积极配合临床教学工作。临床教学活动涉及门诊和住院的相关医疗过程,我们在临床教学活动中将充分保护您的隐私。感谢您对我院临床教学工作的理解以及对医学人才培养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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